2)第一百一十七章 负担得起_燃烧的海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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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,而第三个竞争者是龙飞集团、振翔集团与华空集团联合组建的“中国飞机制造有限公司”,该公司也参与了“J4”项目的竞争。

  与“J4”项目一样,空军也要求三家企业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。

  不同的是,最终三家企业都进入了工程实施阶段,即制造原形机,参加由空军组织的对比试飞。

  到二零四九年底,空军公布了对比试飞结果。

  让外界大跌眼镜的是,空军放弃了西飞集团与南飞集团,选择与中飞集团签署了工程制造合同。

  当时,空军只提出了一个理由:中飞集团的成本控制做得最为出色。

  中飞集团的设计方案也是飞翼升力体结构,即整架飞机就是一副巨大的机翼,发动机等所有设备都安放在飞翼中。这种设计方案的最大特点是隐身性能突出,而且巡航飞行时的升阻比最优,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航程,并且灵活部署弹舱,提高了任务弹性。缺点也同样突出,即最大飞行速度只勉强达到了空军提出的要求,即便使用推力更大的发动机,提升幅度也非常有限。

  当然,关键还是成本。

  中飞提出的合同标准极有吸引力,即采购单价为二十四亿元,仅相当于H-30的百分之六十,装备二十五年的维护成本为十八亿元,仅为H-30的百分之四十。虽然地勤设备的通用化率只有百分之三十,但是中飞同意回购H-30的部分地勤设备,即空军仍然只需要按照更换四成地勤设备的标准支付费用。

  对空军来说,这绝对是挡不住的诱惑。

  要知道,中飞方案要比西飞与南飞方案便宜百分之四十以上!

  按照这个标准,在采购与装备费用相当的情况下,空军可以多采购六成,机群的总体打击能力能够提高四成以上。

  当然,如果扩大采购规模,采购价格还能进一步降低。

  在世界大战中,这肯定是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重要因素。

  要知道,在世界大战中,没有一架轰炸机能够达到设计寿命,而采购价格低廉的轰炸机才具有大规模装备的基础。

  后来证明,空军的这个选择没有错。

  这种后来被赋予H-40编号的新式轰炸机在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就生产了四百架,在中国完成了战争动员,并且授权其他飞机制造厂参与生产之后,H-40的月产量达到了惊人的八百架。要知道,即便在同等的情况下,H-30的月产量也很难突破两百架,而美国同期发展的新式轰炸机在战争期间的月产量只有三百架左右。

  巨大的产量,足以弥补性能上的不足。

  事实上,在大规模战争中,特别是在世界大战中,规模往往比性能更加重要,易于生产与维护的武器装备,才是最好的武器装备。更重要的是,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后,首先考虑的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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